2024年2月4日,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同洲电子(002052)索赔案出现重要进展,广东高院驳回了同洲电子(002052)的上诉,维持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目前许峰师团队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许峰律师专栏)
此前2021年7月8日晚,同洲电子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同洲电子违法事实可概括为: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三、虚构销售收入。具体的违规事实投资者可关注下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全文,《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索赔的核心证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根据投资者胜诉的生效判决,在2016年4月29日到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同洲电子股票,并在2019年10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继续发起索赔,该案还在诉讼时效范围内,许峰律师团队将继续代理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ST同洲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