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9月10日消息,为促进保险业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监管标准不变的基础上,根据保险业发展实际,优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引导保险公司
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共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差异化调节最低资本要求。要求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总资产100亿元以下的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总资产500亿元以下的人身险公司,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二是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将保险公司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目前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保障型产品。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保费风险、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减少5%。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促进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三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对于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四是引导保险公司支持科技创新。保险公司投资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赋值为0.4。保险公司经营的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党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要求,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指导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质效。
业内:进一步释放权益资产配置空间
鼓励长期价值投资
据上海证券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王军辉表示,《通知》的出台,对保险资金加大权益资产配置,特别是加大对科技创新战略的支持,具有直接推动作用。“优化风险因子,进一步释放权益资产配置空间,同时也更直接地体现引导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的战略导向作用。”王军辉表示。
王军辉认为,《通知》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鼓励长期价值投资,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相信《通知》的及时出台对于优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结构、支持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当前资本市场受制于内外多重因素的影响波动较大,但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趋势不变,各项支持资本市场的政策密集出台,正处于从量变到质变的关键时期,对此我们充满坚定信心。”王军辉表示,我国A股市场投资价值不断凸显,为保险资金的配置提供了难得的战略性历史机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于泽以所在机构的情形举例,人保财险投资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为例,最低资本将下降16亿元左右。于泽认为,《通知》有利于人保财险进一步加大以上方面的投资,持续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的发展。
于泽认为,《通知》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发挥“压舱石”和“稳定器”的重要作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资本市场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偿付能力优化政策与保险资金的性质相匹配,符合保险行业的内在要求,无论对保险公司本身还是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安华保险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张青松认为,《通知》降低了包括沪深300、科创板股票、REITs、部分股权的风险系数,体现出价值投资与支持科技创新导向,有利于保险公司在不增加资本占用的情况下,加大权益类相关资产的配置。保险公司将会更加有力的支持实体经济,同时从国家高质量发展进程中,分享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红利,进一步夯实自身资本。
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风险管理与精算系教授周明表示,《通知》中对我国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根据公司资产规模进行了调整,对公司一些业务的资本计量标准进行了优化,对偿付能力最低资本要求部分的风险因子进行了优化。这一政策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差异化、精细化、支持中小保险公司成长,引导保险业务回归保障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发展理念。
《通知》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
(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五)保险公司投资的非基础资产中,底层资产以收回本金和固定利息为目的,且交易结构在三层级及以内(含表层)的,应纳入利率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范围,以强化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三、优化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
(六)对于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指数成分股,风险因子从0.35调整为0.3;投资科创板上市普通股票,风险因子从0.45调整为0.4。
(七)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中未穿透的,风险因子从0.6调整为0.5。
(八)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上市公司股权,风险因子为0.4。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九)科技保险适用财产险风险因子计量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科技保险认定范围另行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十五条中关于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调控性特征因子不再适用。
(十)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