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恒宝股份(维权)002104宣布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调查结果显示,恒宝股份受预处罚的原因是涉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贸易业务。(恒宝股份维权入口)
恒宝股份及其子公司在前任董事长(已去世)洽谈及决策下,自2016年12月起从事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共执行了21个批次,涉及3家客户和8家供应商。
专网通信业务表面上是商品购销业务,实质是以贸易业务为掩饰的资金融通业务,提供融资获取固定收益。根据会计准则,该项业务不应当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19年8月,时任董事长、总裁钱京认为该业务不可控且毛利率低,决定停止并逐步退出。2020年10月起恒宝公司不再从事该项专网通信业务,前期款项也已全部收回。但是,恒宝股份在从事“专网通信业务”期间,将该业务按照销售和采购合同发生金额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构成虚增营业收入,从而导致恒宝股份披露的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9月2日晚间,恒宝股份公告收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受此负面信息影响,9月5日周一开盘,恒宝股份便一字跌停。
针对2017—2020年这四年的专网通信财务造假行为,证监会拟对恒宝股份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他责任高管也将领受罚单。
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分析指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大毒瘤,它会让证券价格的市场形成机制失真,它会破坏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它也会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采取“零容忍”态度,恒宝股份专网通信虚假业务曝光前主动停止了该项业务,也不能否认公司此前连续四年财务造假的事实。监管层对恒宝股份停止“专网通信”业务近两年后仍进行立案调查,并且出具预罚单,一定程度上说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正落在实处。
除了上述虚假贸易事项外,恒宝股份还曾因子公司失控信披延迟收监管函。
2022年4月29日,恒宝股份披露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警示函;2022年5月10日,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对恒宝股份发出《监管函》。
经查,恒宝股份持有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102%股权。2021年2月26日起,一卡易时任管理层与恒宝股份存在纠纷,导致恒宝股份对一卡易及其子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资产等失去控制。直至2021年4月1日,恒宝股份才发布《关于对深圳一卡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公告子公司失控事项,一卡易自2021年1月1日开始不再纳入公司2021年合并报表。
江苏证监局表示,恒宝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针对恒宝股份的两个违规事件,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有两个时间段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投资者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均可:
一、在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买入恒宝股份股票,且在2021年4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
或者二、2018年4月27日至2022年9月2日及之前买入恒宝股份,且在2022年9月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股。
(可索赔范围最终以法院判决认定为准)
(本文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资本市场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来,她先后代理投资者向一百多家违规上市公司提起了证券民事索赔诉讼,成功帮几千名投资者挽回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