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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开始了,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进行操作。记得一定要在本月内完成!如何确认?一起来看看吧!
情况一:若2024年您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只需在2023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打开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常用业务】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点击【一键带入】,扣除年度选择“2024”,即完成信息确认。
情况二:2024年需要对已填写的信息进行修改。
若需要修改2024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扣除信息,则点击【填报记录】中相应扣除项目,在【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修改】。
情况三:2024年需作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或需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若需作废项目,则点击【填报记录】中相应扣除项目,在【填报详情】页面进行【作废】;若需新增项目,则在【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特别提醒: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注意事项:
1.填报不符合扣除规定的证书,例如阿里云的计算机证书。
错误纠正: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您可以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以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或批准时间为时点,如该时点该职业资格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则可以正常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2.仅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纠正:
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不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仅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填报了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纠正:
取得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取得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合格证不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同一婴幼儿,父母在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时,填报扣除比例合计超过100%。
错误纠正: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孩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5.同一子女,父母在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候,双方填报的扣除比例超过100%。
错误纠正: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6.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7.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候,被赡养人填报为配偶的父母;或者因父母未满60周岁,填报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
错误纠正:
被赡养人是指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8.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填报错误。
错误纠正: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注册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
9.夫妻双方均按照10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婚后购买住房,夫妻双方各按50%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纠正: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0.已按规定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房屋出售后再次购买住房,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继续填报享受。
错误纠正: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在税务系统中存有记录,不得再次享受。
11.夫妻双方一方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另一方填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纠正: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不得扣除。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1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但双方均填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错误纠正: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没有自有住房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