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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李静 北京报道 来源:经济参考报
12月18日,理工能科披露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了深交所下发的监管函,原因是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此前的12月15日,该公司还因此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监管函显示,根据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33号、34号)查明的事实,理工能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7月,理工能科实际控制人周方洁、控股股东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一世纪”)、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民嘉业”)三方签订了《协议书》,但并未加盖公章。《协议书》主要约定了中民嘉业以分步收购的方式取得理工能科31.82%的股权。后续,协议签署方均认为受内外部因素影响,该股权转让事项已无实质推进可能。
深交所指出,该《协议书》约定的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化等相关内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规定的重大事件,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但理工能科未能按照规定及时披露该重大事件。周方洁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天一世纪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中民嘉业作为公司股权收购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未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陈超作为中民嘉业委派到理工能科的时任董事,负责中民嘉业收购理工能科股权项目工作,知悉《协议书》约定事项已在推进中,但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深交所指出,理工能科、周方洁、天一世纪、中民嘉业、陈超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深交所希望理工能科及相关当事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2月17日,理工能科披露称,因上述事件,公司、周方洁收到宁波证监局于2023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方洁、陈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4号);天一世纪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天一世纪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民嘉业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3号)。宁波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谈及上述监管、警示对公司的影响,理工能科称,公司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指出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高合规意识和职业技能,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理工能科还表示,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