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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记者 | 孙艺真
“泽达易盛案”2.8亿余元投资者赔偿款已经发放完毕。
1月17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称,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投资者发放赔偿款共计2.8亿余元,现已发放完毕。
“由于个别证券资金账户异常,尚未收到赔偿款的投资者可联系上海金融法院执行局予以申领。”上海金融法院特别提示。
此前,界面新闻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相关人士处获悉,近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
执行方面,上海金融法院表示,该案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各被告均依约履行。上海金融法院划拨赔付款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案情方面,2023年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共同起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上海金融法院公告提到,原告胡邦伟等十二名投资者诉称,被告泽达易盛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原告投资者认为,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2020年6月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2022年5月12日为揭露日,以2022年6月15日为基准日,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21531.01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作为本案诉讼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提出,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依赖于对方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
2023年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调解书的申请,该案涉及的7195名投资者获得2.8亿余元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指出,作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该案确保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又减少了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的负面影响、高效化解科创板市场风险,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