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1-18
〔2024〕14号
当事人:
龚珂,户籍地四川省,1996年出生。
2023年7月17日至7月31日,龚珂借助他人账户,与自有账户在氧化铝多个期货合约上相互交易,自身取得盈利。上述行为已构成《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所决定:
1.给予龚珂通报批评处分。
2.责令改正,给予龚珂自收到违规处理决定书次日起暂停开仓交易2个月的处分。
相关期货公司应加强对客户的合规教育,加强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和管理,防范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违规处罚决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1月18日